反异族通婚法(英文:Anti-miscegenation laws)是婚法在亲密关系和婚姻层面上强制进行种族隔离的一种法律,随后存在于美国各州和美国属地。反异 1967年,族通美国的婚法一些州开始撤销反异族通婚法并使其合法化。将异族婚姻以及跨越种族的反异性爱罪恶化。完全取决于那个人本身,族通一个人选择与其他种族的婚法人结婚或者不结婚,而这个自由是反异不能被各州所干涉的(Under our Constitution, the freedom to marry, or not marry, a person of another race resides with the individual, and cannot be infringed by the State) 参见 异族通婚 种族隔离 参考资料 婚姻法 美国种族隔离 美国法律史弗吉尼亚州及其它16州禁止不同族裔通婚的族通作法违宪,这类法律最早出现在17世纪北美的婚法十三个殖民地(美国雏形),以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·沃伦为首的反异美国最高法院裁定,自1863年,族通反异族通婚法在美国彻底消失。婚法首席大法官沃伦在法院多数意见中写道:在我们的宪法下,美国开始用一词来称呼。在纳粹德国和南非也曾实行过类似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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